宜蘭縣壯圍鄉大福國民小學學生獎懲辦法 (原始連結)
112.08.29(以後)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壹、依據:
一、教育部111年2月11日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三、國民教育法20-1條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叁、組織:
一、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置主任委員兼召集人1人,由校
長兼任;另委員十人,共十一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均為無給職。
1.行政人員代表3名
2.教師代表3名(如當事人為特殊生,特教老師為當然委員)。
3.家長會代表2名
4.學生代表(由班聯會產生或各年級班長推選)2名或以上。
二、前項委員任期一學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三、學生獎懲會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
聘代理委員,就該獎懲事項代行職務。
四、學生獎懲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獎懲決定。
五、學生獎懲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肆、實施方式:學生獎懲會之業務由學務組長辦理之,依學生發生獎懲案件之事實及處理情形呈請校長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學生獎懲事宜。
伍、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下列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二)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三)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陸、懲處與輔導應審酌情狀,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作為懲處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所稱之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柒、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
一、 口頭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二、 嘉獎。
三、 小功。
四、 大功。
五、 獎品、獎狀、獎金、獎章等之特別獎勵。
捌、學生優良及特殊優良表現
一、學業方面
(一)認真學習、習作優良、評量成績良好、成績進步(自我比較)。
(二)各項學藝活動表現優異。
(三)資質較差、反應較慢的學生,但能積極參與、努力學習。
(四)其他有關學業方面表現優良者。
二、品德方面
(一)工作積極、自動自發能完成交付支任務。
(二)富有愛心、同情心、熱心助人,愛護公物。
(三)愛整潔、有禮貌、守秩序,主動協助老師。
(四)拾金不昧(繳交相關單位妥善處理者)
(五)其他行為態度表現優良者。
三、服務方面
(一)擔任學校糾察隊、衛生隊、大隊長、樂隊或班級幹部表現優良者。
(二)擔任各處室相關之小義工表現優良者。
(三)擔任校外活動遴選之幹部具有優良表現者。
(四)其他團隊成員或團體活動表現優良者。
四、競賽方面
(一)參加校內語文、才藝、技能、體育競賽獲個人成績第一名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語文、才藝、技能、體育競賽獲個人或團體成績﹕
1.鄉鎮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一名、團體成績第一名。
2.縣級比賽:個人成績前三名、團體成績前三名。
五、特殊表現
(一)在學校或校外之善行義舉,足堪模範之行為表現,如拾金不昧(含
貴重物品)、急救傷患、濟助貧困、奮勇救災。
(二)其他仁愛美德之情事,足堪表揚者。
玖、教師管教學生應依教育部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二條一般管教措施,若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礙現場活動時,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 時得強制帶離,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教師採取以上措施於必要時,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可請學校行政單位或其他社福相關機構協助之。
所採取之管教措施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學校可為下列懲罰措施:
(一) 警告。
(二) 轉介三級輔導。
(三) 監護人帶回管教(每次以5日為限)。
(四) 其他適當措施。
以上須經學校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始得為之。
拾、懲罰方式及樣態
一、懲罰方式:
(一)口頭訓誡﹕違規事實情節輕微者(如違規樣態),教師給予口頭訓
誡。
(二)警告﹕違規事實情節重大者(如違規樣態),教師依本辦法將審議申
請表送祕書單位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三)監護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二、違規樣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口頭訓誡」:
1.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
2.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3.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4.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光碟者。
5.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造成公共衛生者。
6.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7.不假離校外出者。
8.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9.拾物不招領,據為己有者。
10.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11.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12.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3.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輕者。
14.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15.出入18歲以下禁止進入之場所者。
16.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7.與同學爭執造成雙方傷害者。
18.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19.違反考試規則初犯者。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1.與同學爭執衝突,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2.上課時吵鬧,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3.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4.參加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5.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經屢勸後仍未改善者。
6.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經屢勸後仍未改善者。
7. 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經屢勸後仍未改善者。
8. 因過失破壞公物造成財物損失而不主動報告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1.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竊盜行為情節較重或勒索威脅他人,情節重大者。
3.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4.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屢勸不改者。
5.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6.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士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7.在校期間受懲誡事件連續再犯,屢誡不竣者。
8.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竣者。
9.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10.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四)前項各款情形,應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1.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時間以五天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
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轉換班
級或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記錄,僅作轉入新校之參考,不做累
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拾壹、學生獎懲會作成獎懲之決定後應填具「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書」,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含輔導處、導師、簽報獎懲人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拾貳、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受獎懲事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
拾叁、申訴人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教育處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再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再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就讀學校與就讀年級及班級、住址、聯絡電話及再申訴人與該法定代理人之關係。
二、再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三、收受申訴評議決定書之年、月、日。
四、提出再申訴之年、月、日。
提出再申訴,應檢附申訴評議決定書影本。委任代理人提出者,並應出具代理人之委任書。
拾肆、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宜蘭縣大福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
| 受理申請之單位 | ||||||||||
| 學生 | 姓名 | 性別 | 年級班別 | |||||||
| 申 請獎懲 事由 | ||||||||||
| 獎懲委員會決議 | ||||||||||
| 其他相關文件說明 | 提 起 申 請 日 期 | 申 請 人 簽 章 | ||||||||
宜蘭縣大福國民小學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書
| 申請人 | 申請日期 | 記錄人 | |||
| 申 請 內 容 | |||||
| 裁決日期 | |||||
| 裁決地點 | |||||
| 裁 決 經 過 與 決 議 內 容 | |||||
| 獎 懲 委 員 簽 名 | |||||
| 備註 |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受獎懲事項,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於收到決定書後30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否則視為接受獎懲決定。 | ||||
學生申訴案件申請書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 申訴人姓名 | 性別 | □ 男 □ 女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明 | ||||||
| 住 址 | 聯絡電話 | ||||||||||
| 與學生之關係 | 父母或監護人簽名蓋章 (申訴人為學生本人) | ||||||||||
| 學校 行政 單位 或教 師之 管教 措施 | |||||||||||
| 申訴 之事 實或 理由 | |||||||||||
| 受理 申訴 之單 位 | 宜蘭縣大福國民小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
| 備註 | (請載明本申訴有無提起訴願或其他訴訟) | ||||||||||
| 宜蘭縣大福國民小學申訴案件決定書(再)申訴決定書 | |||||||||||
| 申訴人姓名 | |||||||||||
| 就 讀 年級班級 | |||||||||||
| 決定結果 | |||||||||||
| 決定理由 | |||||||||||
| 備 註 | 申訴人若不服,請在收到決定書後30日內向縣政府提出再申訴,否則視為接受評議決定。 | ||||||||||
宜蘭縣大福國民小學
學生獎懲委員會成員名單
| 職稱 | 姓名 | |
| 委員會召集人 | 校長 | 吳文成 |
| 委員 | 家長會長 | 王苡柔 |
| 委員 | 家長副會長 | 游清樺 |
| 委員 | 教導主任 | 林澤豐 |
| 委員 | 學務組長 | 張凱婷 |
| 委員 | 教務組長 | 廖偲伃 |
| 委員 | 二年級學年 | 朱麗惠 |
| 委員 | 四年級學年 | 林奕孝 |
| 委員 | 六年級學年 | 莊秀珍 |
| 委員 | 學生代表6年忠班 | 左宇弘 |
| 委員 | 學生代表6年忠班 | 楊玄聿 |